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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 】 【打印】发表时间:2024/5/10 浏览:405
 

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细化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根据《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对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负责,为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对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实行宣传推广、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依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专用标识进行管理

第三条 鼓励沿湖市(区)各协会、商会组织参与阳澄湖大闸蟹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引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行为,鼓励行业先进,督促本行业生产者和经营者,诚实经营,依法经营,共同做好阳澄湖大闸蟹的保护工作。

 

第一章         申请受理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者,申请领取防伪专用标识的,须提供以下材料,向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委托的沿湖二市二区相关协会、商会或协会指定单位进行备案:

(一)符合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的养殖证明;

(二)养殖户(捕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   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五条 经营者取得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会员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的法人,入会需提供在该地域范围内在高标准池塘养殖30亩以上、阳澄湖湖区网围养殖10亩以上的租赁、收购协议。

 2、法人注册地、发货地必须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并出示发货地的使用证明。

 满足以上条件的可到协会申请入会,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准备以下证明材料:(1)单位所在地协会推荐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3)商标注册证或商标长期使用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加盖授权单位公章);(4)法人和养殖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养殖证明;(5)单位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提交至协会登记、审核,经协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协会的会员。
    第六条 阳澄湖大闸蟹的经营者,申请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专用标识的,须向苏州市阳澄湖的大闸蟹行业协会委托的沿湖二市二区相关协会、商会或协会指定单位提交以下初审材料: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符合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的阳澄湖湖区10亩以上或沿湖高标准池塘30亩以上的养殖证明或与养殖户签订养殖协议、收购合同,并提供养殖户(捕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五)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承诺书;
    (六)其他必要性材料。
    第七条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最终审批后,与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同时授予《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

第八条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必须明确被授权单位名称、商标及销售渠道。被授权单位为苏州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九条 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申请领用防伪专用标识,须提供符合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的养殖证明和养殖户(捕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防伪专用标识数量按每亩核定的数量进行预订。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者,可以进行自产自销。

第十一条 被授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营者可以印制蟹券,蟹券上必须标明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司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产地、规格、品牌以及提货方式等信息。蟹券兑换的截止时间不得早于同年的12月底,没有兑换的继续有效,直至消费者后续兑换完毕。

第十二条 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保证提货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在各大电商、微商和社群等线上网络平台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经营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入驻平台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经营者要取得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颁发的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并经协会备案登记;
   (二)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经营者,可在平台产品描述和详情页上使用“阳澄湖大闸蟹”专用名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图案,但须标明公司名称、产地、规格、品牌和价格等信息;
   (三)经营的阳澄湖大闸蟹须佩带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的防伪专用标识。

    第十四条 在专卖店、专营点(如超市、商场)等线下实体店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经营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须取得协会颁发的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一店一授权;
    (二)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外开设实体店经营的,须把实体店营业执照、责任人和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向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

(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专用标识的使用说明,店内销售的阳澄湖大闸蟹做到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销售阳澄湖大闸蟹实行“一蟹一扣”使用原则。

 

第三章 包装规范

第十六条 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者、经营者印制外包装、蟹券及产品衍生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取得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经营者在设计外包装、蟹券及产品衍生物时,须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阳澄湖大闸蟹”专用名称。
    第十八条 阳澄湖大闸蟹的经营者,须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印制阳澄湖大闸蟹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应印在外包装的左上角,位置不得更改。“阳澄湖大闸蟹”专用名称这六个字不得分开。在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公司名称、品牌、产地:(苏州)、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附样式说明图)
   
                   第四章 宣传推介
     第十九条
凡涉及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对外宣传的相关口径和各类数据,一律由协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发布,其他单位无权宣传和发布(包括且不仅限于报纸、杂志、电视、新媒体、官网、公众号等)。

第二十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及以“阳澄湖大闸蟹”名义参加的境内外各类新闻发布会、农交会、展销会,须事先到协会进行报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经营单位在电商平台、微商平台、社群平台及授权品牌的专卖店、专营点的宣传推介上要规范用语,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出现如:“第一”、“唯一”、"最佳”等词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协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的;

(二)擅自篡改、伪造《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2024年5月10日修改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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