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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 】 【打印】发表时间:2025/9/2 浏览:4208
 

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阳澄湖大闸蟹的品质和特色,提升阳澄湖大闸蟹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澄湖大闸蟹是指产自苏州市所辖阳澄湖沿岸相城区太平街道、阳澄湖镇、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常熟市沙家浜镇昆山市巴城镇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共计4个市(区)6个镇(街道)及阳澄湖湖区区域内,符合农业农村部确认的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20012841)标准的大闸蟹。

第三条  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部公告第290号准予登记(登记证书编号:AGI02841,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为登记证书持有人。

第四条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依法对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保护和管理,为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并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产业培训、质量认证、品牌宣传、信息服务等方面工作。

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经营、保护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阳澄湖大闸蟹”字样及登记证书编号组成(示例如下)。



第二章 标志使用管理

 

  生产者、经营者申请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能够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确认的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20012841)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第七条  申请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养殖证明,或与养殖户签订的《阳澄湖大闸蟹认购合同》并提供养殖户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五)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书面承诺;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负责与符条件的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同时颁发《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

《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名称、商标及销售渠道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协议确定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条  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可采取印制或加贴的形式。标志使用人在印制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不得超范围印制。

第十一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标志使用制度,按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规范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加工、销售及标志使用等档案,并有专人负责标志使用管理,确保标志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标志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 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 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阳澄湖大闸蟹质量控制追溯体系;

)自觉接受证书持有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保证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正确规范地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监督管理

 

第十 标志使用人出现下列情形时,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使用、限期整改、终止协议、法律诉讼等处置措施:

(一)未严格按照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标志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大闸蟹上;

(三)伪造、买卖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

(四)不规范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或使用与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相近的名称、图形或其组合,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

(五)因产地环境和生产方式发生改变,或不规范养殖等原因,造成阳澄湖大闸蟹品质下降或质量安全出现问题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建立阳澄湖大闸蟹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的,或不配合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及各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申请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

(八)擅自篡改、伪造《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的;

(九)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或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阳澄湖大闸蟹产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实施严重损害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利益的行为。

十五 从事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0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附件二: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使用申请书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本企业经营的 阳澄湖大闸蟹 产品来源于 阳澄湖大闸蟹 农产品地理标志划定的地域范围内,产品符合 阳澄湖大闸蟹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并承诺在标志使用过程中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 1、养殖证明;

        2、申请人资质证明;

3、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4、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使用协议

  

甲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

签字(盖章):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为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规范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甲方)和标志使用人(乙方)合法权益,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 阳澄湖大闸蟹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标志使用范围

(一)乙方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乙方可以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二、标志使用方式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方式有印刷、加贴两种方式。乙方选择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应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乙方印刷数量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数量,并建立印刷、使用台帐,供甲方和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检查。

三、双方权责

1、甲方权责

(1)有权定期对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

(2)负责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指南;

(3)向乙方提供标志使用及产品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2、乙方权责

(1)如实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 

(2)自觉接受甲方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的跟踪检查;

(3)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和经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4)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

四、违约处置

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进行追究,视情节轻重向乙方提出暂停使用、终止协议等相关处置意见。

1、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标志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的;

2、买卖、转让加贴标志的;

3、使用与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造成消费误导的;

4、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品质下降或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

5、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记录,拒绝接受甲方以及各级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监督检查的。

五、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     年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0  日止;

2、协议期满,双方需重新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并做出说明。

六 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报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备案。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3、若出现争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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