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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自律公约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 】 【打印】发表时间:2025/9/2 浏览:2633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阳澄湖大闸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阳澄湖大闸蟹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和引导机制,规范和约束会员生产经营行为,实现行业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会所有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公约,自觉维护本公约的权威性。新入会会员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自动适用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确保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环节合法合规,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买卖公平。

第五条 严格遵守《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章程》及本会各项制度,会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发挥正能量。

第六条 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诚信经营。倡导文明服务,尊重消费者权益,营造和谐的市场环境。

第七条 履行社会责任,自觉保护环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打击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商业信誉。

 

第三章  行业行为

 

第八条 鼓励会员采取自主创新、规模经营、规范设点、专营专卖、强强联合等经营方式,做强做优阳澄湖大闸蟹及其相关联产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以下条款:

(一)为了实行统一监管,杜绝假冒,所有经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的会员在销售阳澄湖大闸蟹时必须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防伪专用标识,实行产品可追溯;

(二)会员在销售时应严格区分阳澄湖大闸蟹与其他地区的大闸蟹;

(三)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其初始发货地必须位于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

(四)会员销售阳澄湖大闸蟹鼓励推广统一专用包装,包装设计样式(图案、颜色等元素)由本会确定,会员自行采购。

(五)销售阳澄湖大闸蟹,必须使用防伪标贴,防伪标贴作为封箱条贴在每个包装箱的封口处。防伪标贴上印制二维码,二维码与防伪追溯系统绑定,可追溯生产者、经营者相关信息。使用防伪标贴,实行“一箱一贴”。

(六)防伪专用标识的领取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验”(验身份、验数量、验质量),销售阳澄湖大闸蟹实行“一蟹一扣”使用原则,严禁蟹标分离;

七)会员自制的阳澄湖大闸蟹提货券,必须印有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司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产地、规格型号及提货方式等信息,保证提货渠道畅通。提货券一经售卖长期有效,当年蟹季原则上不得早于12月底结束;

(八)经授权的阳澄湖大闸蟹线下专卖店应当实行统一店招、统一编号、统一形象;

(九)严格规范代理商(加盟商)的销售行为,确保二级市场的有序性;

(十)单位会员应每年将其销售网络(包括详细销售点地址)报本会备案,以便本会建立相关数据库并对外宣传公布。会员的销售点必须在显著位置明示专用标识的使用说明;

(十一)经营者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防伪专用标识上必须体现经营者名称、商标和生产者等相关信息;

(十二)本会会员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经营者和地址等重要信息,须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到本会办理会员资格重新审核手续;

(十三)个人会员(养殖户)只能自产自销,不得擅自开设阳澄湖大闸蟹专卖门店和在电商平台进行销售;

(十四)会员应当做好生产和销售的台账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第十条 本会会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伪造、买卖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防伪专用标识;

(二)不规范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或使用与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相近的名称、图形或其组合,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

(三)以假冒真、以次充好,以其他区域的大闸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

(四)缺斤少两,实际发货产品和标示的规格不一致;

(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行为进行恶意竞争,或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六)跑路失联,或怠于提供售后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损害行业形象;

(七)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

(八)恶意诋毁攻击其他会员,挑起群体对立,实施破坏本会团结的行为;

(九)在阳澄湖湖区养殖过程中,投喂冰鲜海鱼及畜禽动物内脏;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监管奖惩

 

第十一条   本会是本公约执行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本公约的会员,本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本会反映违反本公约的会员。经查证后,确属违反本公约的情况,本会将依据《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会员级别降级;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五)除名。

对情节严重的,本会将向社会公示并记入本会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本公约的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应当主动及时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的事实向本会报备。

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会员的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了本会章程或本会相关制度的规定,本会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0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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